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07.08.2015  20:01

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12万吨/年中低温煤焦油综合利用工程锅炉房变更说明批复的请示》(神富油〔2015〕6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曾以陕环批复〔2006〕301号文件批复了《神木富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2万吨/年中低温煤焦油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我厅以陕环批复〔2007〕92号文件同意项目制氢工艺变更。

  二、你公司在工程实施中,根据实际需要,对原环评批复的2台8t/h蒸汽锅炉变更为2台25t/h循环流化床锅炉(一备一用),采用炉内喷钙脱硫,主要用以生产加热用汽和生活用汽。根据环评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出具的《12万吨/年中低温煤焦油综合利用工程锅炉房变更说明》,锅炉产生的废水进厂区污水处理站最终进入锦界工业园区南渠污水处理厂;锅炉灰渣、粉煤灰送锦界蟒过渠渣场处置;在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环评单位要求企业采取脱销改造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排放限值要求。2015年6月30日,建设单位已经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二氧化硫14.28吨/年、氮氧化物24.523吨/年(陕环函〔2015〕562号)。

  三、建设单位在采取脱销改造后主要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不影响原环评结论。因此,在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变更说明要求进行该工程建设。

  四、对该项目的其他环境保护要求仍以原环境影响报告的结论和环保部门的批复为准。你公司应在接到此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评单位的变更说明分别送省环境保护执法局、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和神木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3日

 

(责任编辑:谭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