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13.08.2015  14:49

长安医院:

  你院《关于长安医院新增密封放射源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请示》(长院字〔201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增1台体部伽马刀,内含13枚 60 CoⅠ类放射源;1台头部伽玛刀,内含30枚 60 CoⅡ类放射源;1台数码智能放射治疗系统,内含16枚 60 CoⅠ类放射源;1台后装机,内含1枚 192 IrⅢ类放射源。环评报告表结论显示项目建设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原则,在按照环评报告完善相关设施及防护措施后,对项目作业人员和公众产生的辐射影响小,满足辐射剂量限值约束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内容、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实施项目建设。

  二、你院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经环保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维持并不断提升辐射安全管理能力。

  四、你院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7日

 

(责任编辑:谭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