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年产30万吨铝镁合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陕美鑫投字〔2015〕第64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15年第7次会议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厅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铜环罚字〔2015〕4号)。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2013年3月由陕发改产业以[2013]515号文备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中“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理意见,2015年7月29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陕发改产业〔2015〕1046号文件对该项目备案进行确认。
三、该项目位于铜川耀州区董家河镇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由铝镁合金厂区和配套动力站厂区组成,建设规模为30万吨/年铝镁合金,配套4×350MW自备动力站及相应配套设施。铝镁合金工程采用500kA大型预焙阳极电解槽技术生成液态原铝,然后与镁液熔合浇铸成铝镁合金产品,共设256台预焙槽(6台备用);动力站工程采用超临界燃煤间接空冷凝气式发电机组为铝镁合金生产供电;项目动力站工程产生的灰渣利用铜川铝厂自备电厂的柳池沟灰渣场进行处置。项目涉及升压站及进出线路、大修渣渣场(大修渣属危险废物)均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总投资85.6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8.0789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9.4%。
经审查,在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承诺(铜耀政函〔2015〕53号)对该项目铝镁合金区电解车间700m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搬迁后,700m卫生防护距离内不涉及环境敏感点。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主要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在采取有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实施铝镁合金区电解车间70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安置工作,确保本项目试生产前铝镁合金区电解车间70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涉及环境敏感目标。
(二)项目建设应立即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情况作为批准本项目试生产的依据,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三)废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尽量综合利用,在冬季或雨季利用不完时通过园区污水管网送新耀污水处理厂。针对不同的污染防治区提出不同防渗要求,在生产装置区、酸碱罐区等重点污染防治区进行防渗处理、设置围堰等,防止地下水污染。
(四)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二氧化硫1506.55吨/年、氮氧化物1363.54吨/年。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五)对依托的柳池沟灰渣场另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管理。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报登记,送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同时建立台账并履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尽快完善铝镁合金项目电解槽产生的大修渣渣场(危险废物)相关环保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大修渣渣场的施工建设。
(六)落实环境空气、土壤环境和植被中氟化物、重金属的跟踪监测方案,关注长期累积影响。实时开展回顾性评价,了解区域环境影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最终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本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试生产前,应向我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本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执法局、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耀州区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实施。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省环境保护执法局、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耀州区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29-87291994 传真:029-87294480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前大楼十层环保厅环评处(710006)
(责任编辑:谭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