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14.09.2015  18:19

渭南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大荔蔡伦纸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造纸生产线工程环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厅曾于2010年1月以陕环批复〔2010〕49号文件,对大荔蔡伦纸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造纸生产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按照你局出具的环评报告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外排废水须达到《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06)中一级标准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表2标准。热电站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要求;碱回收炉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的标准要求。

  二、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我省分别于2011年4月和2014年11月颁布了《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 224-2011,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和《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DB61/941-2014,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因此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上述地方标准设计、建设和排放污染物。

  此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谭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