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14.09.2015 18:19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渭南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大荔蔡伦纸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造纸生产线工程环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厅曾于2010年1月以陕环批复〔2010〕49号文件,对大荔蔡伦纸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造纸生产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按照你局出具的环评报告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外排废水须达到《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06)中一级标准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表2标准。热电站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要求;碱回收炉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的标准要求。
二、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我省分别于2011年4月和2014年11月颁布了《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 224-2011,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和《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DB61/941-2014,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因此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上述地方标准设计、建设和排放污染物。
此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谭小玲)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14.09.2015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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