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山矿井(1.2Mt/a)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批函》(陕涌矿字〔2015〕29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厅于2015年7月9日组织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府谷县西北方约38公里,隶属于庙沟门镇。工业场地建有主平硐、副平硐、一采区回风平硐、井巷工程、硐室、带式输送机栈桥、产品及矸石胶带输送和末煤仓、块煤仓、矸石仓等主体工程,5个直径为18米的圆筒煤仓、煤炭密封运输廊道等煤炭储运系统,行政办公楼、食堂、单身宿舍、福利联合建筑等,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3台10吨/年蒸汽锅炉及其麻石水浴除尘设施、临时排矸场等环保工程,以及长度为2.2公里的进场道路、1.3公里的运煤道路和1.2公里的排矸道路。项目总投资116935.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893.8万元,占总投资的5.9%。
二、该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三、该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并作好运行记录,确保稳定正常运行。
(二)对井田范围内的地表沉陷和地下水位进行长期跟踪。
(三)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标准要求,对3台锅炉进行提标改造。
(四)在二采区开采前对受影响的居民实施搬迁;留设煤柱的片区禁止开采。
(五)规范矸石场建设;完善工业场地内雨水收集系统。
四、该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保局和府谷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五、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审批的验收监测报告送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榆林市环保局和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7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29-87291994 传真:029-87294480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前大楼十层环保厅环评处(710006)
(责任编辑:谭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