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4.09.2015  10:5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为认真汲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及综合督查的通知》(环办函〔2015〕1437号)要求,我厅决定于2015年9月-10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现将相关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制思维、坚持红线意识,坚决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全面依法从严监管,彻查并排除各类核与辐射安全隐患,分阶段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及综合督查;切实落实涉核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涉核企业严格遵守核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督促涉核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核安全文化理念;进一步健全应急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核与辐射事故、突发事件发生,持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统筹协调检查进度,确保检查取得实质效果,成立省厅(省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检查组。

  检查组构成:

  组  长:王成文厅长

  副组长:樊少文核安全总工(省核安全局局长)

  成  员:白玉昌、龚国明、王同强、汪源、曾志刚、郭辉、吴淼玉

  检查组职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制定辐射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二)负责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大检查;

  (三)制定辐射安全大检查限期整改行动清单;

  (四)编制辐射安全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五)监督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辐射安全自查和后续改进行动,落实整改要求。

  各市级环保部门分别成立检查组:

  检查组构成:

  组  长:由各市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副组长:分管副局长

  成  员:根据各市级环保部门工作需要配设。

  检查组职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配合省厅对所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实施辐射安全大检查;

  (二)监督行政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辐射安全自查和后续改进行动,尤其要对今年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全面落实整改要求;

  (三)编制行政区内辐射安全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

  Ⅲ类以上放射源(含眉县和富平县放射性废物库)以及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利用的单位(不含医院和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

  检查内容:

  (一)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和“两个杜绝”落实情况;

  (二)核安全“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落实情况;

  (三)核技术利用单位近年来发生的运行事件、质量事件、不符合项处理情况;

  (四)以往辐射安全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易燃易爆品等其他风险源对辐射设施的安全影响;

  (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许可条件落实情况;

  (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

  (八)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辐射环境监测;

  (九)核与辐射信息公开、公众宣传和舆情应对;

        (十)核技术利用安保情况。

  四、检查方式

  鉴于我省刚刚组织完成了全省性的辐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本次检查采取以企业自查为主,环保部门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各市局要在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做好全面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分工,由主管领导带队,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质询、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抽查。所有检查均应形成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五、检查进度

  各检查工作组于2015年10月1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总结(附检查限期整改行动清单)上报。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对照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及时提交检查总结;检查工作要深入重点地区、敏感区域和企业基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时整改,并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做到“绝不放过一个漏洞、绝不丢掉一个盲点、绝不留下一个隐患”,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要通过此次检查和督查,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落实核与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一步整体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联系人及电话:牛晓雷      1770290384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杨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