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从今起正式施行

02.11.2015  10:47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从今天(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决定,将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和紧迫性事件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纳入救助范围,并要求基层政府部门、村委会和居委会、公安和城管等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困难群众提供帮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可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个人或家庭,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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