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11月起已施行

23.11.2015  11:26

  陕西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发布,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该省范围内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临时救助政策明确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对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而其他社会救助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根据规定,对无法查明户籍和近亲属的,应给予暂时安置。对流浪未成年人,应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加强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回归家庭。

  政府发现特困人员应主动办理供养,《办法》规定,对于低保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等特困人员,应重点保障,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针对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的问题,《办法》也作出限制,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经济状况,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