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区申办排污许可证的批复

25.10.2016  14:33

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收悉。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所报材料符合《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5〕20号)要求,结合我市有关规定,同意核发排污许可证。现批复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编码:PXDS01023300022-1610。

二、许可你公司每年度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总锌、总铜、总铁、总铝、总磷、总氰化物排放量分别为43.18吨、1.8吨、14吨、1.15吨、0.58吨、0.19吨、1.17吨、1.17吨、0.39吨、0.12吨;车间排放口污染物六价铬、总铬、总镍、总镉、总铅、总银排放量分别为12千克、61千克、43千克、4.3千克、17千克、26千克;大气污染物粉尘、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氮氧化物、铬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排放量分别为2779.2千克、125.7千克、368.2千克、710.3千克、60.2千克、401.4千克、0.02千克、56千克、0.009千克;危险废物产生量174.79吨,其他固废产生量205.8吨;厂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5dB,夜间55dB。

三、按照国家总量减排要求,请你公司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考虑到与“十三五”减排任务衔接,本证暂按两年期限发放。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