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7000余万 陕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无期
中新网陕西新闻8月24日电 (记者 阿琳娜)西安中院24日宣判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近千名受害人,被害民众实际损失7391余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先伟在内的7人获刑,其中郭先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郭先伟系宝鸡市大洋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丽系公司财务人员,察某系公司出纳,其余4名被告均为大洋公司融资业务员。
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郭先伟从他人处受让大洋公司95%的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租赁宝鸡一框架楼开办KTV。在经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郭先伟经人介绍认识了田某、杜某、雷小岗(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后由田某等三人帮助他向社会公众集资。
2011年3月,郭先伟授权田某等人在西安市某处,以半年期限支付6%至24%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宣传集资。郭先伟在获得集资款项后,除将部分资金款用于KTV装修和给业务员提成、返还被害群众外,其余资金被其个人占有。
经统计,截至2015年4月15日,共有958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合同金额共计8459.4736万元,被害群众实际交纳投资款7524.9361万元,除向部分群众返还133.194万元外,共给被害群众实际造成损失7391.74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承诺的高息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艳丽、赵明录、唐宗英、察某、韩某、周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郭先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七年有期徒刑。有3人缓期执行。扣押在案的财产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未追回的赃款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