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

20.08.2015  09:07
 

  8月19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通知》,明确要求非国家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试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不得生产、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 

  《通知》明确,在我省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试点生产企业,应是已取得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的药品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医疗机构应是经省食药监管局同意并备案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使用研究协议,向试点医疗机构提交每批产品自检报告书,按照《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临床使用研究工作,每年度向省食药监管局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未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或临床研究不符合要求的试点医疗机构,不得再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直接向试点医疗机构配送中药配方颗粒,要遵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试点生产企业配送存在困难的,可委托一家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且具备覆盖全省的药品配送能力、并经省局同意备案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配送。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企业之间,不得发生中药配方颗粒交易行为,同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试点生产企业中药配方颗粒的检验报告。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照省局备案批复,对试点生产企业、辖区内试点医疗机构的资质、允许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录及试点生产企业提交的中药配方颗粒自检报告书进行检查。省局定期对试点生产企业的中药配方颗粒进行监督抽检,并组织专家对试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生产能力、物料平衡,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等。(记者:张斌峰 通讯员:张伟峰 冯卫华)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