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地方标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发布实施

05.11.2014  17:33

  为进一步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不断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结合新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制定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标准》(DB65/T3650-2014)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通过了专家评审,于2014年10月下旬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实施。

  《规范》中明确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和管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牌的设置、散葬烈士墓的保护管理等内容。该《规范》的制定和发布实施,将有效促进全疆更加有效地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从而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等教育基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