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一官员被实名举报违建商住楼 纪委介入调查

12.08.2015  00:33

西部网榆林讯 (记者 马广浩)近日,有媒体报道“靖边保障中心书记姚勤社违规建售商住楼”。8月6日,西部网记者从靖边县纪委了解到,纪委已针对此事介入调查。

靖边市民实名举报政府官员违建商住楼

日前,一封靖边县居民钟建斌、谢飞强实名举报的公开信出现在微信和各大论坛中,公开信中称:靖边县住房保障中心书记姚勤社,于2010年在靖边县城区天赐路违规建售商住楼,至今没有通过综合验收,但是2011年7月开始已经全部向外出售、租赁。

举报人称,姚勤社曾任靖边县住建局副局长,兼任监察大队队长,现任靖边县住房保障中心书记。早在2010年,姚勤社任靖边县城建监察大队长时,在靖边县天赐路建成三栋商住楼,靖边县的老百姓叫其“天赐小区”。

商住楼未通过验收

举报人提供的天赐酒店租房合同显示,该房租于2011年7月8日,但据媒体报道,靖边县住建局提供了一份档号为3886的卷宗显示,所谓的“天赐小区”,其实是王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刘某、杨某某、马某某等六人申请联建的商住楼,审批日期为2012年4月1日。

另 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显示,刘生某天赐路西批建面积2388平方米,石雨某天赐路西侧批建面积为3045.3平方米,王某批建3045.3平方米,杨 某批建2352平方米,马某批建1456平方米,刘某批建3746平方米,总面积为16032.6平方米,【证书编号610824201200011】号 至【201200016】号。

但据举报人透露,该商住楼共有78户,120平米的有39套,160平米的有39套,总面积为10920平米,宾馆是地下一层、地上八层,总建筑面积为9150平方米,两处合计总面积达到20070平方米,超出审批总面4037平方米。

在住建局向媒体提供的规划图纸中,此联建商住楼共规划了两栋楼,其中一栋是商住楼,一栋为宾馆。

8月3日下午,记者在该宾馆后院看到一栋三层住宅楼,宾馆工作人员称,该楼房用于宾馆员工住宿。

同时举报人还反映,他们所租赁的宾馆和已经出售的住宅楼都未通过综合验收。据三秦都市报记者报道,靖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公室徐主任证实,由于该联建商住小区的基建手续不全,所以一直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这种情况是不可以交付使用的。

靖边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在 靖边县住建局提供的审批材料中,并未显示此联建商住楼与姚勤社有关,但举报人称,他们于2011年7月8日与姚勤社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了天赐路的宾馆及 后院的三层小楼,取名天赐宾馆,每年需支付270多万元的租赁费。合同上显示的出租方签字人为姚勤社的妻子高治琳,“这房子是牛春林、白玉柱和姚勤社三个 人建的,当时租赁合同中,高治琳的签名是姚勤社代签,并按了姚勤社的手印。

在举报人向记者出具的证据材料中,还有两张姚勤社亲笔签名的收条,分别是100万和20万的房租费,而这些钱最终都汇入姚勤社妻子和儿子的私人银行账户。

另 外,靖边县人民法院在2012年9月10日一份《牛春林、姚勤社与 陕西 荫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靖民初字第01692号)》显示,原告牛春林、姚勤社与被告陕西荫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陕西荫华科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合同条款规定,给姚勤社的商住楼安装电梯, 因此姚勤社、牛春林起诉了陕西荫华科工贸有限公司违约。

举报人称,对于姚勤社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违法乱纪,他们已经向靖边县纪委举报过,但是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8月6日,靖边县纪委书记王志琴告诉记者,在媒体报道之前,县纪委确实就收到过关于此事的举报材料。“目前,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8月7日,记者在靖边县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姚勤社已经十几天没有上班,该中心黄主任告诉记者,“姚书记最近因为身体不适,以及家中一些事宜,暂时请假了,看完病处理完事就来上班。在7月29日时给我打过一个电话,现在应该还没有上班。

知情人:靖边存在多处政府官员参与的违建

举报人还告诉记者,在靖边有很多的违章建筑,“就以酒店为例,环亚酒店、春夏秋冬酒店、夏州酒店、圣宝商务酒店等等多处都是违规建筑,而且都有政府官员参与,甚至就是政府官员自己的私产。

记者走访发现,环亚酒店位于靖边县城区主干道人民路上,从该酒店向北600米左右,就是春夏秋冬酒店,夏州酒店则位于民生路上。当地市民告诉记者,这几家酒店在靖边属于比较有档次的,生意也不错。

这 些酒店是不是违规建筑?有没有当地政府官员参与?8月7日,记者来到靖边县住建局了解情况,该局卢副局长称,查阅审批手续需要王锦飞副局长同意后,到规划 股查阅,“但是王副局长和规划一股的张股长都休假了,王副局长下周才能上班。”卢副局长告诉记者,王副局长上班后,让他与记者联系。

截止发稿之前,没有接到靖边县住建局的电话。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各级政府部门对违法建设严禁以罚代批、以罚代管、乱收费、乱罚款, 对明知故犯的除责令上缴罚款、收费外,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由该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拆除违章建筑,对不作为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所造成的一切后 果,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