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校为名非法集资7100余万元 主犯在逃尚未落网

15.10.2015  09:18

  

  以购买学校土地、设施进行办学为名,高息为诱饵诱使群众签订借款合同,还编造矿业公司扩大规模等谎言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达7100余万元。10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了审理,近百名受害人来现场进行了旁听,大多数都是中老年人。

   以修建学校为名 非法集资2693.4万元

  2011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钊(在逃)指使、安排被告人马鑫与陕西明德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明德学校)原法人牛选签订协议,出资10万元获得该校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在明知明德学校根本不能对外从事招生活动的情况下,刘钊让马鑫担任明德学校校长,同时联系西安经开职业学校负责人王国英。

  经与王国英协商,刘钊安排马鑫代表明德学校与王国英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明德学校每年向西安经开职业学校交纳“校园校舍运营管理费”300万元,取得其部分教学楼、公寓楼和其他校内设施的使用权。后刘钊又向王国英提出要出资收购其学校股权以获得该校的的用地和校舍,经过双方协商,马鑫代表明德学校与王国英签订了《收购协议》,商定由明德学校出资2.1亿元收购博爱汉学院60%的股权,并受让对方的学院用地和校舍。上述协议签订后,刘钊从未向王国英按约支付收购款项,并明确表示没有资金支付。

  在明德学校不具备对外招生资格,且为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情况下,从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刘钊雇佣大量业务员,以购买“博爱学校”的土地及相关教学设施进行办学等名义在居民社区等场所公开宣传,引导群众到西安经开职业学校参观,并虚假承诺给付6%至30%的高息,诱使群众437人次与明德学校签订借款合同,实际集资共2693.4万元。

   宣称投资金矿开采 374人签订借款合同

  2012年5月初,刘钊再次出资从他人处购买获得了陕西厚泽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泽公司)的资质,安排李硕担任厚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了金斌斌、李军峰等融资团队人员帮助其向社会公众集资借款。刘钊还私刻了“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指令刘鑫假冒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印制了大量《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担保函》,编造了“陕西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为扩大规模,改善陈旧设备”等接口筹借资金,并由厚泽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还款保证担保的虚假事实。从2012年5 月至2013年3月,刘钊通过融资团队,假冒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诱使群众374人次签订借款合同,实际非法集资共计4033.5万元。

  在集资借款过程中,刘钊在厚泽公司设立了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由金斌斌和刘鑫负责。同时指使李硕、刘鑫分别以厚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户县咬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见面。

   借款到期后人去楼空 主犯在逃尚未落网

  明德学校、厚泽公司向群众的借款陆续到期后,刘钊还指使安排他人以各种名义拖延、拒绝支付本息,后人去楼空。被告人刘鑫、马鑫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鑫明知刘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然帮助其以集资建校办学、担保投资矿产开发等虚假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社会公众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硕、马鑫明知陕西厚泽担保公司、陕西明德技术学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集资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仍然各自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学校校长的身份参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金吉梅、许晓博以陕西厚泽担保公司业务员的身份,通过签订担保借款协议的方式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