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颁布

11.12.2015  09:54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于12月10日通过西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69号公告正式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西安市人大和市政府联合在市政府圆形报告厅召开了宣传贯彻《条例》动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副市长聂仲秋等领导出席了会议。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职能部门、市环保局相关处室及尾气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完善了管理体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单设为新的章节。在现有基础上建立市区两级的防治模式。强化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规定了责任,加强源头控制。建立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形成检测、维修、复检的闭环管理。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与大气法等上位法相一致,符合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全国同类地方性法规中走在了前列。

尾气中心作为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将认真落实此次宣贯动员会议精神,在市局的指导下,迅速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环保系统、环检机构、生产销售企业和广大车主的条例宣传培训工作,使《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为《条例》顺利实施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