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网》:陕西强化食品召回管理 召回未达到效果须再来一次
11月3日 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食品召回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对召回食品的范围、召回时限、召回食品处置等予以明确。《意见》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发布召回公告,继续实施召回。
《意见》明确,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对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线索或者接到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督促其主动实施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发布召回公告,继续实施召回。经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意见》明确,召回食品处置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以集中销毁处理。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得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的标识信息,不得欺瞒消费者。
《意见》强调,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责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对监督检查结果和召回处置情况要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召回而不主动召回、不停止生产经营、不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各级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南楠 张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