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

17.08.2016  13:04
  近日,省政府 办公厅 正式印发《 陕西 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1〕3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将被进行行政追责。其中,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对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启动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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