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02.08.2015  13:01
 

  7月30日,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建、城管或市容、卫生等部门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并在明显位置悬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条例》还规定,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或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对于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记者:郭晓斌 通讯员:张伟峰)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