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网》:陕西出台食品小作坊监管办法 提升小作坊监管力度

05.01.2016  12:13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 陕西 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对小作坊从业者的条件、申请许可等事项进一步予以了明确和细化。

办法》明确,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从场地设置、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方面,明确了从事小作坊生产必备的条件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应载明生产者名称、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区内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管理制度。

办法》要求,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染的、回收的、非食用等级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肉类产品。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加工点销售。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小作坊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小作坊进行调查处理。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对食品小作坊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现场巡查。

据了解,《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今年7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小作坊不得生产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此《办法》中对此要求再做以强调,并作为《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南楠   张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