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食药领域8种情形将拘留

27.02.2017  11:35

    为加大食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省食药监局、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出台规定,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伪造毁灭证据等8种情形予以行政拘留。
  新出台的《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之间建立线索通报、案件会商、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结果通报等工作机制。食药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责的,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公安机关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据省食药监局稽查局局长冯锋介绍,《细则》进一步明确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食药违法人员的处理,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需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8种情形分别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其制品;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等,影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办案等。(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