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 致人死亡被判刑

10.02.2015  12:35
        陕西法院网讯    男子未检查车况,驾驶故障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行人死亡。2月3日,扶风法院  当庭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张保世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14年12月11日上午6时许,家住扶风县的张保世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扶风县绛帐车站东闸口由南向北行驶至街道十字左转时,将徒步行走的翟某撞倒,张保世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同路上另一司机将翟某抬上自己车辆送往医院。然而不幸的是,翟某经扶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5日死亡。经扶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保世驾驶车辆左前位灯、前雾灯、右前转向灯均不能点亮,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且事故发生后未迅速报警、保护现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保世积极向翟某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46.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保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保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