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打造高新区评价标准 湖北:科技项目审计“三个区分”

23.06.2016  19:37

  记者从22日召开的江苏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高新区今后不再套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评价办法,该省专门出台为高新区量身打造的评价标准,旨在引导高新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和抢占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江苏目前已建有16个国家高新区和29个省级高新区,国家高新区数居全国第一。
 
  “江苏对各种类型的开发区采用同一种考核办法,导致开发区在多年的发展中有所‘趋同’,特色发展难以体现。”该省科技厅副厅长蒋洪表示,“当前江苏高新区在全国总体排名中的位次并不理想,在高新区考核评价中创新绩效导向不够突出,与国家对高新区的评价指标体系也不够契合,这导致一些地方出现对高新区发展重视不够、定位不准确、科教等创新资源在高新区内集聚度不高的情况。
 
  江苏省发布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重点突出创新驱动导向,设置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能力、国际化和参与全球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4大类、44项具体评价指标。
 
  据了解,《评价办法》明确对高新区的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依据评价结果对高新区实施动态管理,成绩靠前的将优先推荐升级为国家高新区,对成绩位列最后以及有关重要评价指标位列最后的,将予以通报和约谈,对连续两年综合评价结果位列最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享受省级高新区相关政策。
 
  科技日报讯 (记者刘志伟)近日,湖北省审计厅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破除限制科技创新的旧有条条框框,充分发挥审计在科技改革创新中的支持促进和保障作用。
 
  《意见》指出,对于科研单位和人员的以下行为和做法,包括:对于科研单位和人员,财政科技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自主调剂使用项目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的;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不超过20%,发放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的;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的享有比例不超过99%,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获得劳务收入不超过研发团队使用经费70%的等,审计都要予以支持和认可。
 
  湖北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处长秦防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出台的《意见》肯定了人脑价值和智力成本,赋予了领衔科技专家更大经费支配权,首次明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不超过20%可用于劳务支出,而以往审核标准中这一比例仅5%。
 
  《意见》强调,各级审计机关在具体审计工作中要以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和湖北省“成果转化十条”“高校院所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十条”作为评判标准,搞好“三个区分”。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做出审计处理和提出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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