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经费不得报销家庭支出

22.04.2015  10:04
核心提示: 昨日,省教育厅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本报讯(记者 张彦刚)昨日,省教育厅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从4月27日起开始实施的这一新政策,将为高校规范安全的使用科研经费,锁上铁龙头。《意见》明确,严禁借科研协作名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据悉,这一《意见》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建立预算评审制度。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用财政资金购置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进入“ 陕西 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向社会公开,实现共享共用。

三部门要求高校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实现劳务费零现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规定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借科研协作名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此外,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