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教高〔2013〕8号),我省启动2015年度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选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推动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促进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结合。2015年,省教育厅选聘7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
二、选聘条件
1. 选聘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师德师风好,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帮助法律实务部门分析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忠实履职,能够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实务工作。
2. 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兼职或挂职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选聘担任法律实务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三、聘用期限
原则上聘期为1年。
四、考核管理
1. 互聘人员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不改变与派出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聘期开始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聘期工作目标和任务安排。聘期结束后,由聘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受聘人员工作做出书面鉴定,反馈给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2. 受聘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兼职或挂职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应依法执行有关规定,在聘期内不得兼任律师或从事其它与职务相抵触的活动。
五、政策保障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根据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情况,公布年度“双千计划”互聘结果,颁发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入选证书。互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原职务级别、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将其专业技术职务年限连续计算,工作量互相冲抵。鼓励派出单位将派出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支持有条件的聘用单位为受聘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量津贴和住宿、交通补贴,并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奖励。
六、高校范围
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长安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安财经学院、西北政法大学。
七、推荐要求
已入选过“双千计划”的教师不再推荐。请各有关高校择优推荐2名骨干教师,于6月18日(星期四)前将推荐信息表(见附件)、个人简介(1000字以内,包括个人获得法律工作相关从业资格情况)报送至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 系 人:赵登攀
电 话:029—8866891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报送地址:长安南路563号省教育厅313室
附件: 2015年度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推荐信息表.doc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