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高陵县污水处理厂申办排污许可证的批复
21.03.2017 06:05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高陵县污水处理厂:
你单位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收悉。我局审查认为你单位所报材料符合《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5〕20号)要求,结合我市有关规定,同意核发排污许可证。现批复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编码:PXDG01264600056-1703。
二、许可你单位每年度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82.5吨、18.25吨;危险废物产生量0.31吨;其他固废产生量5964.43吨;厂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
三、按照国家总量减排要求,请你单位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考虑到与“十三五”减排任务衔接,本证暂按两年期限发放。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5日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21.03.2017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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