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对一起审查逮捕案件依法不予受理

25.08.2015  15:43

近日,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对黄陵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案件,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据了解,黄陵县公安局向黄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某“聋哑人”涉嫌盗窃一案,经该院案管办初查,发现该“聋哑人”年龄证据严重欠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欠缺可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不符合刑事案件受理标准,于是该院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黄陵县公安局详细说明不受理的原因,建议公安机关就该嫌疑人年龄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暂行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应齐全,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准确”。目前,该院已将此案退回移送机关。

(作者: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雷娟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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