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29.04.2015  17:45

近日,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对侦查机关超过法定送检期限而作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依法确认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2014年11月30日20时许,杨某因违法超速驾车行驶,致一行人当场死亡。杨某随即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年12月10日,侦查机关将所抽血样送鉴定机构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提取血样应当立即送检,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而该起案件中,侦查机关在血样提取后的第10天送检,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机关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严格按照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依法确认该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其违法侦查行为予以纠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作者: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刘夏青 编辑:贺军)

 

白河:通过“省AAA级档案室”认证
近日,安康市档案局局长魏顺奇等一行8人,检察
紫阳:“三个强化”夯实工作责任
近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