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杀警越狱案细节:遇害民警习惯不锁监门

29.04.2015  10:39

  4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庭审时,3名被告人否认故意杀死管教民警,他们计划“只想逃跑,不想杀人”。庭审预计持续两天,今天将继续审理。

  新闻回放

  3人杀警越狱后被抓回

  2014年9月2日凌晨4时左右,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3名在押人员杀害一名民警后,抢走一部手机和衣物后脱逃,3名犯罪嫌疑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都是延寿人,逃跑时都穿着顺手偷来的狱警服装,此案发生后一时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案发后,当地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缉捕工作,同时警方调集警用直升机协助搜捕。公安部将3人列为A级逃犯,对提供重要线索或者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最高奖励人民币15万元。9月3日,王大民和李海伟先后落网,而年龄最大的高玉伦最为老谋深算,经过十天的艰苦搜捕,9月11日下午5点左右,被警方抓获,至此3名逃犯全部到案。

  而时隔半年,昨天上午9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涉嫌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除李海伟家人委托律师外,其他两人的律师均由公诉方委托。

  越狱细节

  被害民警提审时不锁监门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均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且床铺相邻。高玉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王大民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且系累犯,两人均面临重刑,遂产生越狱之念并形成合意。高玉伦、王大民发现,看守所夜间值班管教民警被害人段某某提审在押人犯时有不锁监门的习惯。经反复商议,两人最终确定在段某某值班时越狱,并准备了绳子、毛巾。为确保越狱成功,两名被告人又拉拢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羁押的被告人李海伟共同越狱。

  2014年9月1日晚,高玉伦以给家人打电话为名,要求管教民警段某某提审。9月2日4时30分许,段某某将高玉伦提出监室至值班室内,王大民随即扭转监室内监控摄像头并将监室门拨开,与李海伟逃出监室,潜至值班室外伺机动手。高玉伦用段某某的手机与家人通话后,见王大民、李海伟已在门外,便趁段某某不备,从身后用胳膊勒住其颈部。王大民、李海伟冲入室内,3被告人合力将段某某按倒在地。高玉伦用事先准备的绳子捆绑段某某双腿,又从办公桌抽屉内拿出手铐,铐住段某某双脚,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猛力堵压段某某嘴部。因段某某挣扎,王大民、李海伟多次用拳头击打其头面部,最终将段某某制服。

  高玉伦将所戴脚镣打开,3被告人按事先计划换上警服,王大民从段某某兜内翻出钥匙打开前厅大门,3人相继走出看守所。值班武警发觉情况异常进行询问并鸣枪示警,3被告人迅速逃离。段某某因生前颈部被扼压及勒压、口鼻被捂压或堵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件背后

  延寿看守所被指问题多多

  在多条罪名中,暴动越狱最为引人关注,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其与组织越狱罪的区别在于构成本罪必须采取共同的暴力行为,而3名被告人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也都试图证明其当事人只是越狱,而非“暴动”。

  公诉方还指控3人涉嫌故意杀人,高玉伦和王大民都对此进行了否认,称当时只想控制住管教,并没有想杀人。高玉伦说:“我们只想逃跑,不想杀人。

  案件发生后,羁押3名被告人的延寿县看守所的管理和安全问题也同时饱受质疑,王大民的自述中提到了管教段某某一直有提审犯人后不锁门的习惯,而当天,高玉伦被段某某带走后,他和李海伟直接打开了没有上锁的门,轻松离开。

  3人中年龄最小的李海伟在庭审中的情绪最为起伏,他承认了全部指控,但一直反复强调自己不是越狱,只是想出去看看儿子。在庭审中,高玉伦和王大民都说李海伟精神不正常,而李海伟在自述中也表示,入狱后一个月管教曾强迫他每天都吃一种精神类药物。对此,审判长表示与此案无关。

  据了解,庭审预计将持续两天,延寿看守所是否如3名被告人所说问题多多,今天的庭审中继续关注。 综合新华社、央广报道

  ■作案前科

  被告人高玉伦

  2013年12月6日,高玉伦在王某某家饮酒期间,因与被害人李某某言语不和,持尖刀捅刺李某某右胸部一刀,后被他人拉开并将尖刀抢下。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王大民

  2013年2月16日晚,王大民指使李剑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对被害人王某家进行打、砸、恐吓,并在犯罪中致一人轻伤、2人轻微伤。2013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王大民窜至山东省临沂市,实施盗窃犯罪6起,涉案价值157239元。

  被告人李海伟

  李海伟因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崔某某存在两性关系,遂心生怨恨。2014年3月2日14时许,李海伟持事先准备的菜刀砍崔某某头面部、胸部、腹部、右臂十余刀,致崔某某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