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商在华设立养老机构

03.12.2014  13:15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潘跃)日前,商务部、民政部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等有关事项发布公告指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独立或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公告指出,外国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

  公告指出,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的企业化改制,改制过程中应妥善处理职工利益维护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问题。鼓励外国投资者发展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开发优质养老机构品牌。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资本投资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03日 1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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