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将16万只假冒伪劣3M口罩卖到西安 5名被告获刑
审判现场
12月1日上午,未央区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3M”口罩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在安徽省注册成立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因自创品牌销售不畅,其未经“3M”口罩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购买生产模具,生产大量假冒的“3M”口罩伺机销售。2020年春节前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被告人王某某将16万余只假冒的“3M”口罩发往西安,全部销售给被告人代某某,非法销售金额79万元。被告人代某某非法销售金额100万元。被告人柯某某、黄某某从被告人代某某处分别购得口罩2.1万只、4600只,加价转售,非法销售金额分别为17.1万元、58850元。被告人杜某某从被告人柯某某处购得口罩2.1万只,再次加价转售,非法销售金额212076元。经抽样鉴定,涉案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NaCl颗粒物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不合格口罩冒充合格口罩生产、销售,在未对口罩质量进行检验的情形下直接在外包装上注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21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柯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等四人均长期从事劳保用品生意,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与阅历,却未对商家资质及口罩质量进行审查,销售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四人的行为均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214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各人不同的销售金额,依法应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代某某、杜某某追究刑事责任,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柯某某、黄某某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议庭经评议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代某某、杜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柯某某、黄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依法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记者刘晓云)
编辑: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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