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加强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15.01.2016  14:22

   不断加强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历史脉络初探

  党的纪律是党实现自己政治任务的保障。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纪监督的专门机关,党章规定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大体经历了革命、建设、改革开放三个阶段。与这三个历史阶段相适应,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史也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曲折探索

  革命战争时期,党的历史任务主要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这一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受自身成熟程度、革命战争环境和特定历史条件的决定,总体上处于曲折探索阶段。

  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的第一个纲领虽然只有15条、900余字,但起到了“临时党章”的作用,对党员身份认定的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党的组织机构原则和早期财务纪律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写进了监督问题,强调“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为党组织的管理、监督、巩固和发展发挥了作用,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基础。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了党的第一个章程,对党员条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纪律作了具体规定,并专门设置“纪律”一章,为我们党能够在当时严酷的环境下生存下来并日益发展壮大,提供了纪律保障。1923年党的三大和1924年党的四大沿用二大党章。这一时期虽没有建立执行纪律检查的专门机构,但党已经意识到监督和纪律的重要性,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执行这一职能。此后,随着党的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需要设立专门执行检查职能的机构,加强对党员的管理。1926年4月,广东党组织建立了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检查委员会。林伟民担任书记,杨匏安、杨殷、梁桂华担任区监委委员。这是我们党建立监督机制的最初尝试。

  1927年,革命形势日益严峻,一些信仰、意志不坚定的共产党员出现登报退党甚至公然叛变。此时,迫切需要成立维护党纪的专门机构。1927年4月底至5月上旬在武汉召开的党的五大,第一次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纪律检查机构。新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7人:王荷波、杨匏安、许白昊、张佐臣、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候补委员3人: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王荷波当选主席,杨匏安为副主席。同年6月经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规定在中央、省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成立纪检机构的目的及机构设置等,都已经比较明确。但是,由于党首次设立纪检机关,还缺乏经验,监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和具体工作权限等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再加上当时处于革命低潮时期,大批共产党员包括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王荷波等遭国民党杀害,因此,中央、省监察委员会未能充分履行职责。虽然如此,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省监察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通过,标志着党内纪律检查体制的初步创立,为后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

  之后一段时间,党的纪检监察机构的名称不断发生变化,任务也随着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1928年6月至7月,在莫斯科召开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监察委员会,成立了审查委员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履行原监察委员会的部分职责,刘少奇任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阮啸仙、孙津川为委员,叶开寅、张昆弟为候补委员。1933年8月,中央政治局决定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9月,党中央在《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中指出,“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成立监察委员会”。党务委员会及省县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维护无产阶级政党铁的纪律,正确的执行党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与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1934年1月,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了中央党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党籍和对党员的处分问题,李维汉任书记,阮啸仙、陈潭秋任委员。中央党务委员会实际上成了党内纪律检查的职能机关。

  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取消“审查委员会”的规定,专设“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 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委员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这些规定,明确了党的监察机构的产生方式、任务与职权、领导体制,特别是突出强调“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首次就监察委员会与党委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监察委员会要接受同级党委的指导,从而初步确立了党的纪检机构的领导体制。但由于当时处于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爆发前期,规定未能实现,监委会未能成立,党纪的执行工作仍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日常工作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从上述历史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我们党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积极探索开展党内监督和纪律检查工作的方式方法、体制机制,但由于当时党所处的环境和面临的任务,机构设置很不稳定,领导人员变动频繁,监督作用有限。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实践探索,为后来建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作了理论和实践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