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立困境家庭儿童保障制度
近日,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下发《关于发放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津民发【2014】6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建立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通知》列明了发放的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和审批程序,建立了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对全国各地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全文如下: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符合、与儿童生存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发放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方或一方重残、重病、长期服刑在押、强制戒毒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或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境,且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城乡价补联动补贴的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家庭儿童”)。
二、发放标准
城乡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已享受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基本生活费的儿童,不再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同时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儿童,不再享受《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发〔2013〕54号)中关于“享受低保待遇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增发”的待遇。
三、申请审批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申领由困境家庭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按照我市城乡分类救助相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填写《天津市困境家庭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审核,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儿童,区(县)民政部门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支。市、区(县)财政分担比例按现行城乡低保分担比例执行。每年根据实际发放情况据实结算。
(二)发放方式。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
(三)停止发放。
1、年满18周岁的,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18周岁以上仍在就学的,按其毕业月份的下一个月起停发。
2、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职尽责。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标准,严把审批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要定期对困境家庭儿童的养育质量、身心发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困境家庭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对象补贴的及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公示公告栏、信息交流平台等社区内公开平台,让城乡居民就近便捷了解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困境家庭儿童保障政策深入人心,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
(三)实施动态管理。各区(县)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家庭儿童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发放或中止困境家庭儿童生活费的手续;既要杜绝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又要杜绝擅自缩小保障范围损害困境家庭儿童权益行为。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放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
部门的监察监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申请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