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银监局原副局长受贿获刑 工行农行卷入

03.06.2015  10:02

  判决书显示,银行高管的行贿典型案例则为原包商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宁波东海银行副行长、行长陈某,从2012年至2014年,陈先后5次向施先强行贿共计40.94万余元人民币。而施先强则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在银行业务监管和银行高管任职推荐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宁波东海银行董事长刘某证言称,2012年该行改制完成,急需高管,施先强打电话给他,称包商银行宁波分行负责人陈某的业务能力不错,有来其银行工作的想法,让他考虑一下。后来陈某担任了东海银行副行长,并于2014年9月起任行长。

  陈某并不是他推荐的唯一一个银行高管。施先强还推荐了王某任职台州银行宁波分行任职副行长,王某则先后三次送给施先强4.8万元。

  一份5月末公布的法院判决书显示,宁波银监局党委原委员、原副局长施先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总计103.63万余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施先强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25日被提起公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宁波市银监局网站上有关“局领导介绍”中,有关施先强的个人资料和职务介绍已被撤掉。

  6月1日,施先强的辩护律师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童伊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没有打算提起上诉,而至于案件其它细节,表示不便透露。

   在“招呼”中落马

  公开资料显示,施先强1971年9月出生,籍贯浙江绍兴, 2007年4月担任宁波银监局监管一处处长,2009年8月起任宁波银监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是目前宁波市银监局的领导班子中最年轻的成员。

  施先强事发在担任宁波银监局副局长期间。

  施主要负责对宁波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督管理、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批,以及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判决书显示,施先强利用此项职权,在监管机构的影响力,频频向辖内银行“打招呼”,从发放贷款、债权处置等银行业务外,还包括银行高管任免等。

  向施先强行贿的,主要为企业高管和银行高管。

  其中,典型的企业高管行贿案例包括,宁波市中达石化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从2008年到2010年,先后6次向施先强行贿共计44万元人民币。

  而周某经营的宁波市中达石化有限公司在宁波大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案债权分配、非法票据交易案调查、银行贷款发放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均获得了施先强的帮助。

  在大蓉包装的债权分配案中,按照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原分配方案,周某经营的中达石化只能拿到300余万元,而后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提出,中达石化的债权是员工集资款,从社会稳定考虑从工行宁波江东支行的优先受偿权中拿出400余万元让给中达石化。

  工行宁波江东支行自愿如此正是因为施先强打了招呼。

  工行宁波某支行一高管的证言显示,施先强曾打电话给他,称中达石化的老板周某是他的朋友,希望支行多关照。之后施先强又打电话“招呼”,让其支行在债权分配时照顾周某的利益。

  而据该高管证词称,其所在的支行在内部集体讨论之后,考虑到施先强打过招呼,以及社会稳定,最终确定让出400余万元给了中达石化。

  施先强还为中达石化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了帮助。

  据农业银行浙江余姚支行一高管的证言,施先强打电话给他,大意为周某是他的朋友,正在向其支行申请贷款,问他是否知情。之后,该支行给了周某的公司中达石化额度约几千万元的贷款。

  此外,施先强还曾先后为多家企业在贷款融资方面谋利,收受金条、货币等贿赂。2009年至2010年,施先强接受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请托,为该公司在向银行融资方面谋利。随后施先强收受刘某所送1万美元。

  2012年至2014年,施先强接受浙江腾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请托,为该公司在银行贷款发放上谋利,先后两次收受100克金条一根、2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5.07万元。

   被“掐断”的调查

  施先强除了对中达石化在债权处理案中为其争取利益,帮助其获得银行贷款之外,还让银监会对其卷入的非法票据交易案调查也不了了之。

  早在2011年9月,银监会检查组发函要求宁波银监局协查宁波三元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资金流向。据宁波银监局一人士的证言,此项调查后由他所在的处室牵头,发现涉及企业就包括了中达石化,涉嫌承兑汇票的倒卖生意,且涉及资金量巨大。

  但宁波银监局形成了调查报告后,施先强决定由监管二处接手后续的调查和处理。

  而据宁波银监局另一人士证言,2011年9月中下旬,宁波银监局监管二处牵头对宁波三元物资回收公司等进行摸底调查,10月上旬形成调查报告,在向施先强汇报后,由于施先强没有指示该处进一步调查,监管二处就没有跟进。

  一桩银监会发函要求做的调查案就这样在地方银监局层面最终不了了之。

  判决书显示,银行高管的行贿典型案例则为原包商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宁波东海银行副行长、行长陈某,从2012年至2014年,陈先后5次向施先强行贿共计40.94万余元人民币。而施先强则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在银行业务监管和银行高管任职推荐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宁波东海银行董事长刘某证言称,2012年该行改制完成,急需高管,施先强打电话给他,称包商银行宁波分行负责人陈某的业务能力不错,有来其银行工作的想法,让他考虑一下。后来陈某担任了东海银行副行长,并于2014年9月起任行长。

  陈某并不是他推荐的唯一一个银行高管。施先强还推荐了王某任职台州银行宁波分行任职副行长,王某则先后三次送给施先强4.8万元。

  判决书显示,施先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而辩护人的意见为,涉案手表鉴定价格过高,应以购买时的7万港币为准,另外施先强收受了刘某和黄某的财务并没有利用职位便利,也没有为两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三项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20余万元。

  此外,施先强具有自首的情节,也积极退还了赃款,其家属在2014年11月代为退缴了150万元,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辩护人请求轻判。

  最终,施先强因受贿罪获刑8年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