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安装最低标准防盗门引质疑 律师:看合同
昨日,华商报A06版《防盗门的秘密,你知道多少》的报道,引起社会关注。有市民提出,能否在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防盗门安全等级,对此,律师表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与开发商协商,在合同附件增加类似条款。
市民
不少人忽略了合同附件条款可增加内容
“防盗门安全其实就是入户安全的保障。”昨日上午,家住城南的张先生说,很多人都忽视了这个非常专业的问题。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许多消费者往往按照合同统一格式签订,忽略了合同附件条款可增加内容。
张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2014年,他就因开发商在合同附件条款上违约而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违约的内容就是防盗门的品牌、型号、安全等级等与合同约定不符。他说,当初购房时,他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在购房合同附件条款增加了有关防盗门的内容。但2014年交房时,他发现开发商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是和其他业主一样,统一安装同一个品牌的防盗门。
多次交涉未果后,张先生拒绝收房。法院审理期间,张先生和开发商和解,开发商按当初约定更换了防盗门,并赔偿张先生拒收房期间租房的费用。
业内人士
大多数开发商不允许修改合同
“在销售时,我们不可能在合同上签订防盗门具体是什么品牌、何种安全等级的。”昨日下午,曾在西安房产市场打拼20多年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这样告诉华商报记者。
该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对实力雄厚的房产公司来说,西安市场只是分公司,合同由总公司统一印制,分公司无权修改合同。另一方面,如果小区有500户,每家都提出各自的品牌和安全等级,那么对整个楼盘来说,就没法统一安装和采购防盗门,而且只有购买100樘(táng,指一套门框或门扇)以上的防盗门才能享受团购价,而100樘以下只能是散户,享受优惠幅度就不如团购大,也就是说无形中提高了开发成本。
“因此,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开发商销售时是不允许修改合同的。”该业内人士说,至于合同附件增加有关防盗门要求的条款,此前他们没遇到过。
专家
签合同时,可与开发商协商约定防盗门等级
“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是统一制式的。”昨日,西安市安防协会秘书长杨育才指出,根据公安部、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合同里应明确入户门是防盗门,也就是国家安全等级标准范围内的安全防盗门,但没有具体规定何种品牌、哪种安全等级。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律师和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珩律师均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是否必须安装防盗门及防盗门的等级标准并无强制性规定,但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与开发商协商,明确约定是否应当安装防盗门、防盗门的防盗级别及品牌。王珩律师还说,前不久他买房时仔细审阅了购房合同,发现问题很多,比如防盗门用什么品牌、安全等级等都没明确,他呼吁修改购房合同有些条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西安市消协秘书长李安邦提醒消费者,如果合同附件条款明文约定防盗门的安全等级,而开发商没有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先与开发商(经营者)协商和解;如果和解不了,可向消协、安防协会等反映,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开发商安装最低标准防盗门违约了吗?
昨日,市民吕先生问,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交付房屋时安装国标安全标准最低的“丁”级防盗门,这样违约吗?
对此,王浩公律师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是否必须安装防盗门及防盗门的等级标准等并无强制性规定,开发商是否违约,要看双方在合同中关于防盗门的安装及标准有无明确约定,如果合同只约定了安装防盗门,但并未约定防盗门的等级标准,开发商为降低成本安装了低级别防盗门,并不构成违约。但是,开发商交房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防盗门级别、品牌,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则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华商报记者 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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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省消协举办纪念3·15专题宣传活动
华商报报道入选
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昨日,省工商局、省消协举办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题网络宣传活动,发布典型案例,表彰维权先进。华商报《网上发布违法广告 东大肛肠医院将被罚款25万元》的报道入选2016年陕西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华商报记者陈思存当选三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
本次专题宣传活动主题为“放心消费社会共建”,省工商、质检、食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39个“放心消费创建单位”代表、工商部门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律师代表、媒体代表、消费者和经营者代表等200余人参加了活动。
活动现场还表彰了三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全面展示陕西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履职尽责,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风貌。华商报记者陈思存等10人当选三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
去年5月,华商报记者陈思存报道的《百度上搜索自家医院 链接的却是竞争对手》、《网上发布违法广告东大肛肠医院将被罚款25万元》入选2016年陕西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华商报记者 雷婧
编辑: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