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进一步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

27.06.2017  09:30

  为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解决部分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粗放、运行不规范、服务人员缺乏、服务功能单一等问题。近日,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联合发文,就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农村互助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休息、餐饮、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是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平台,做好运营管理工作,对于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实施农村幸福院项目,是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项目对破解农村养老服务难题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形成联动机制,努力为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管理运营创造良好条件。

  意见明确,各市、县(市、区)要将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推进,依据实际养老服务需求,做到规模适度、讲求实效,避免盲目布局,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力争实现建成一个、覆盖一片;采取改扩建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基层老年协会活动用房、五保家园、闲置校舍厂房等设施进行改造修缮,有条件的村可单独选址新建。十三五末全省农村互助幸福院要覆盖80%的农村社区;按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完善功能设施,配备必要的纳凉、取暖、厨具、健身、娱乐、消防等设备。已建设运营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按标准完善功能,配齐设施设备,确保具备满足老年人日间照料基本需求的条件。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规范运营管理: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运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院务、财务、卫生、消防、安全、餐饮等管理制度,公开服务标准,并上墙长期公示,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二是要强化管理职责。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主体为村委会,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反映处理有关问题,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互助幸福院正常运营秩序。三是加强财务财产管理。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加强管理。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财物按其投资主体依法归国家、村委会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农村互助幸福院财物由乡镇(街道办)统一登记造册,建立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