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制药亿元烂尾楼多年未披露 近4年半处于停工状态

20.12.2014  15:23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精制药)近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发两份公告,披露其被诉3000万元后提起9774万元反诉,以及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强制扣划该公司24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

  然而,记者注意到,相关仲裁最早于2011年就已发生,三精制药却直到今年11月下旬才披露。记者进一步采访了解到,相关诉讼、仲裁的根源在于三精制药一个预算9800万元、实际支出已过亿元,但7年多仍未完工并在近4年半处于停工状态的“在建工程”;而三精制药近年来唯一一次提到这一工程的公告,也对已经发生的仲裁只字未提。

  三精制药在11月20日的公告中说,公司近日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三精制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3000万元。三精制药于11月14日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反诉涉案金额9774万元。据公告,三精制药委托黑龙江省七建建设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46号的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该工程“2010年6月停工。截至目前,该工程……仍处于停工状态”。公告引述黑龙江省七建的说法称,“现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临大成街一侧(A栋)主体已施工至12层完毕,另一栋(B栋)主体施工至23层完毕,封闭维护19层施工完毕。”其后,2011年9月及2012年9月,黑龙江省七建因停工损失费用向哈尔滨仲裁委两次申请仲裁,主张2009年度以及2010年6月13日至2012年10月1日停工损失,经审理,仲裁委裁决三精制药于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分别向黑龙江省七建支付合计约2200余万元停工补偿费用。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据公告,黑龙江省七建于2013年1月就两次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和9月对三精制药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三精制药共计被扣划2400万元,“仲裁累计执行的2400万元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据记者查阅,在2010年度以来的定期报告中,三精制药从未在“或有事项”中披露相关仲裁、诉讼事宜,也未通过临时公告披露。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需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据三精制药2013年度审计报告,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46.2万元人民币。按此计算,10%应为64.62万元。而据三精制药11月20日的公告,其在2013年度被下达过裁决书,且被黑龙江省七建向法院申请执行,而相关金额超过了64.62万元,以及上交所指引中的100万元绝对额。

  记者近日来到上述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工程所在地。这里紧邻哈尔滨市繁华的东大直街,白天车水马龙、川流不息,与当地首屈一指的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亦相距不远,但静悄悄的工地却与周边形成鲜明的对比。工地正对面的烟酒店和仓买店主告诉记者,地处省会城市黄金地段的这一工程自从2010年间就已停工。

  记者查阅,三精制药首次也是唯一一次披露该工程停工是2013年8月10日发布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该公告称“公司决定对医院综合楼工程项目在在建工程状态下进行处置。由于该项目的实施初衷是在公司自有土地上建设医院用房,而后续项目建设合作方式发生变化、申请规划调整以及合同未能正常履行等原因,无法相对准确地对该项目的持续投入、功能使用、投资回报等做出实质预测,故该项目始终未能提交至董事会进行进一步决策和审议,目前处于停工状态。”然而,这份公告却对与该工程直接相关的、此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次金额合计高达2200余万元的仲裁,以及黑龙江省七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只字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