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撞上隔离墩亡 家属获公路管理方赔偿13万

18.10.2017  14:54

  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晚报记者 张志杰 通讯员 彭丹丹)无证驾驶出了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10月17日记者从鄠邑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死者谢平因无证驾驶撞到水泥隔离墩致亡,法院判处谢平承担60%事故责任,公路管理方承担40%事故责任,向谢平家属赔偿13万元。

  2016年9月23日,谢平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在108国道行驶时,不慎撞到道路上的水泥隔离墩,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谢平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救治无效死亡。2017年初,谢平继承人王秀等5人,将涉事公路管理方起诉至鄠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处该公路管理方赔偿谢平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鄠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中查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西公交认字﹝2016﹞第6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平负事故全部责任,谢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遗散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堆放、遗散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不明确时,由对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案公路管理方作为发生交通事故路段的管理机关,不能举证证明堆放、遗散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且该公路管理方应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有及时清除妨碍的义务。公路管理方违反上述义务,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对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谢平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10月16日,鄠邑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谢平对事故承担60%责任,涉案公路管理方对原告方损失承担40%责任,依法向原告方赔偿损失13万元。

  案件宣判后,因判决书论理详实,法律规定明确,证据充分,当事双方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