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因交通肇事逃逸 西安这8人被终身禁驾

27.10.2017  20:03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令人深恶痛绝,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危害重大,可能会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

  今天,西安交警再次面向全社会公布8名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被列入终身禁驾黑名单人员姓名:

   姓名: 李 军

   身份证号:610103 XXXX 03290435

   违法时间:2016.02.09

   违法地点:丰庆路与劳动北路十字

   姓名:古 强

   身份证号:610221 XXXX 11110833

   违法时间:2015.11.16

   违法地点:建章路

   姓名:田 盼

   身份证号:610111 XXXX 1128053X

   违法时间:2016.08.29

   违法地点:欧亚大道

   姓名:屈大立

   身份证号:610102 XXXX 05263553

   违法时间:2017.01.10

   违法地点:长安路

   姓名:常 宁

   身份证号:610115 XXXX 06026538

   违法时间:2016.10.22

   违法地点:临潼区临蓝公路

   姓名:杜黑子

   身份证号:610115 XXXX 01271299

   违法时间:2017.05.07

   违法地点:临潼区姜白路

   姓名:李 坤

   身份证号:610121 XXXX 09100497

   违法时间:2017.05.18

   违法地点:樱花一路

   姓名:相黎江

   身份证号:610121 XXXX 04060931

   违法时间:2016.12.26

   违法地点:西太线东杨万村段

   Tip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是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有逃逸行为的; 二是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简单地说,两种情况的前提都是在交通事故中构成刑事犯罪(交通肇事罪),一个是涉及酒驾,一个是事故后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仅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如果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有逃逸行为,不仅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且会受到“终身禁驾”的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逃逸行为,还可以有机会重新考驾照开车,如果有逃逸行为,这辈子就再也没有申请驾驶证的资格了。

编辑:王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