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仲裁庭处理

28.03.2015  17:42

  即日起《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小微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等。

  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但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有重大影响的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并设首席仲裁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

  4月16日前可登录省法制办官网查看全文,并将意见和建议通过发传真029-87294499或发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反馈给省法制办。(记者李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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