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登《中国妇女报》头版头条

06.04.2016  11:17

4月5日,《中国妇女报》头版头条刊登了《陕西法院、公安、妇联联合发文—只要存在家暴危险,即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大篇幅详细报道了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切实提升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力度的有效做法。

家庭暴力作为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严重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了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省妇联紧抓《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之际,主动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共同发文进一步推进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是我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机制创新,强化了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长期以来,陕西省各级妇联组织旗帜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从源头参与立法、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大宣传教育、提供个案救助和法律援助等多方面开展反家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陕西法院、公安、妇联联合发文 

只要存在家暴危险,即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前他打我,我都不走,这几年我都是死撑着的。”一边哭泣一边诉说着自己不幸的吴某是旬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第3天,无法忍受痛苦的她向旬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根据依照查明的事实,旬邑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侵害行为,有效期六个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所在村委会、辖区派出所进行了送达,分别告知申请人求助的方式及途径,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及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并告知村委会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并化解。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陕西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前,中国妇女报记者从陕西省妇联权益部门获悉,为认真贯彻《反家庭暴力法》,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下发《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切实提升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多年来存在的家庭暴力问题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实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陕西省妇联副主席冯屹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陕西省从2010年开始在2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工作。从近年来试点的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事后惩罚施暴者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对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震慑施暴者、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组织都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反家庭暴力法》,特别是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规定,要准确把握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和规程。

意见》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为家庭暴力行为受害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意见》强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可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做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

除此之外,该《意见》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时效和送达执行做出明确规定和说明。

具体操作过程中,《意见》强调,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在预防和保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定要厘清认识,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影响力。

鉴于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要正确区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与认定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审查标准的不同。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意见》特别强调,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条件并非仅是查实已经发生过家庭暴力,只要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也可以做出。《意见》认为,家暴审查标准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危险。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形式上足以证明有发生家庭暴力危险性的证据,就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才可以及时保护受害人,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功效。

意见》希望,多方一定要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要及时,内容要明确。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不仅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还要向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组织等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当地公安派出所、妇联组织及村委会、居委会要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力争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