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买二手房遇收费陷阱 收集80份证据状告中介

10.03.2017  14:38

  一套二手房交易,牵出了两张金额分别为1000元和1.4万元的“担保费”票据。原告搜集80余份证据后,法院最终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原告1.3万元。

   买套二手房

  担保费1.4万元

  2014年底,庄师傅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公园南路上的一套二手房,总价85万元,其中贷款70万元。签订合同的除了原房主,还有中介公司。买卖完成后,庄师傅仔细核对票据,认为中介公司的收费项目中存在猫腻,尤其一项高达1.4万元的担保服务费。

  所谓“担保费”,是买房人办理按揭时,向银行贷款所需要第三方机构,也就是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而产生的收费。“在中介公司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一直宣称,2%的费率是国家规定的比例,他们是替担保公司代收。”按照庄师傅贷款70万元计算,他要缴纳“担保费”1.4万元。

  “我跑遍西安的房屋中介机构,取了80多份证据,都证明中介公司收费存在猫腻。”庄师傅说,他将中介公司及特许其开设加盟店的另一家公司起诉到西安市雁塔区法院。

   找到担保公司

  担保费仅1000元

  法院查明的情况是,2014年12月3日,庄师傅与原房主刘某、西安金欣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卖给庄师傅,房屋成交价为85万元。合同签订后,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金欣公司向庄师傅交付了相关票据,其中一张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服务费票据金额为1.4万元。庄师傅认为不实,自行到担保公司查实,担保公司又给庄师傅出具一张票据,记载担保费1000元,评估费2008元,抵押登记费80元。由此,庄师傅认为金欣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

  判中介公司返还1.3万

  一审法院认为,庄师傅与金欣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又通过承诺书、协议书的形式,约定由庄师傅交纳费用,金欣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该约定对庄师傅及金欣公司均有约束力,“故金欣公司应当按时办理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并据实将相关票据返还给原告,而不是出具一张不实的票据,多核算侵占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庄师傅要求金欣公司返还1.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事实,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去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欣公司返还庄师傅1.3万元。金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1.4万元的担保服务费票据是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公司先后给庄师傅出具两张内容不一致的票据,与金欣公司无关。西安中院二审认为,庄师傅要求金欣公司返还1.3万元,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近日,西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金欣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佘晖

编辑: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