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暂行办法

16.06.2016  10:30

  为进一步完善区域投融资体系,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中小企业的快速健康成长,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担保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1〕4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1号)和《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补贴办法》(市财发〔2013〕110号),结合西安国际港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区辖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融资性担保许可证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担保补贴是指: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微型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所提供的担保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国际港务区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相关划型标准,注册地、纳税关系在我区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二条 补贴对象应符合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担保机构,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对象: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我区。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贷款担保的中小微型企业注册地、纳税关系在我区内。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中小微型企业担保业务额1000万元以上,担保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担保机构申请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一)资质资料(首次申报提供资料)

  1. 企业基本情况及上年度运营情况工作总结;

  2. 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验资报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 合作银行资信证明;

  4. 公司章程;

  5. 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6.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二)业务资料

  1. 担保补贴资金申请书。

  2.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要包含风险准备金提取、担保业务收费、当年新增担保业务等相关内容。

  4. 发放贷款银行证明。

  5. 被担保企业划型(中型、小型、微型)证明等(证明应包含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纳税等情况)。

  6. 申请补贴业务明细数据。

  7. 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补贴业务的核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可以申请担保补贴:

  (一) 贷款担保业务对象与担保机构无关联交易关系;

  (二) 贷款担保对象为纳税关系在国际港务区的中小微型企业;

  (三) 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单笔担保责任不超过本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 10% ;

  (四)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 50% ;

  (五)贷款为正常贷款,逾期和转贷贷款不予补贴。

  第五条 申请时间和补贴政策及比例

  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每年 1月 1 日至31日期间,可以向西安国际港务区财政金融局提出上年度(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贷款担保补贴申请及相关资料。

  担保补贴主要采取业务补助方式。对担保机构为我区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产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1%、1.5%、2%给予补贴。

  鼓励担保机构为更多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单户贷款担保按照不超过1500万元的担保额度计算补贴。

  第六条 补贴额的计算

  申请补贴的担保额按照担保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别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所承担的平均担保额加总计算核定。计算办法如下:

  年平均担保总额 = 中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小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微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

  中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年内中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小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年内小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微型企业年平均担保额=∑(年内微型企业单笔担保额×实际担保月份÷12)

  〔注:担保责任不足30天的不予计算。〕

  担保时间及担保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履行贷款时间计算,对于贷款到期后的延续责任,将不予计算。

  第七条 补贴程序

  (一)补贴申请审定;担保机构向西安国际港务区财政金融局提交第三条所需的资料;

  (二)业务核定和计算;财政金融局主管人员初步审定相关申请资料,计算补贴金额,提交财政金融局负责人复审;

  (三)补贴确认:由财政金融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确认;

  (四) 补贴公告:财政金融局根据确认的名单公告并下发文件;

  (五)补贴发放:财政金融局划转补贴资金。

  第八条 补贴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指定财政金融局为补贴业务核定机构并定期抽查担保机构补贴资金运用情况。

  第九条 担保风险补偿措施

  财政金融局每年对我区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补助资金计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担保风险补偿金的用途:担保机构在发生重大代偿损失后,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担保风险补偿金。

  第十条 信用保障措施

  享受补贴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不断规范业务流程,积极探索业务创新模式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积极协同金融机构、评估机构、司法机构等,共同建立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信用体系。

  第十一条 罚则

  对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恶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国际港务区主管部门将予以责令退赔补贴金额、取消以后年度补贴资格、向上级机关报告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对外公布和通报该机构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结果的处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