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机关和参公单位 明年起要为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22.12.2015  10:10

  昨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2016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都应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昨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中央驻陕、我省驻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陕、省级驻西安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含驻西安市外的省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所在市(区)的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2016年1月1日后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参保后由基金支付。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对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异议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记者 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