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1.01.2015  14:4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报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同时,省上文件要求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各市县按照省政府要求,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

目前,省上已经下拨各市县2015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14.45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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