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低保每人每月再提高35元

22.01.2015  05:37

华商报讯(记者 孙洪伟)今日, 陕西 省财政厅社保处下发通知,将提高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据悉,为进一步保 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报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 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我省要求各地要根据新的标准,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各市县要按省政府要求,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

目前,省上已经下拨各市县2015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14.45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