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保护伞"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同堂受审

19.06.2019  19:23

  【扫黑除恶进行时】

  打伞破网

  从源头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6月19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马某桥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案件庭审回顾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桥任党支部书记和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笼络村委会干部数人,用金钱利益腐蚀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刚、尤某峰为其充当“保护伞”,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以经济利益为诱饵,拉拢多人为其效力服务,操控耿北村所有征地、租地建设项目,骗取租地补偿款,虚构建设项目贪污公款,组织人员非法挖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垄断村域经济,称霸一方,给村民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该组织的特征如下:

  (一)组织特征

  该组织层级分明、人员结构稳定、分工明确。被告人马某桥对整个组织的运行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听命于马某桥,参与实施多起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吴某忠、孟某作为村委会干部,为该组织攫取经济利益出谋划策并参与具体实施;被告人茹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得到马某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照顾,雇凶将张某打成重伤;被告人陈某成立公司伙同马某桥从事诈骗活动,并长期为马某桥管理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积极参与非法采矿,并按照黄某的安排,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滋扰、恐吓被害人张某;被告人刘某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安排,全面负责非法采矿现场工作。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为积极参加者,陈某、孟某、周某、刘某为其他参加者。

  (二)经济特征

  该组织通过成立公司、伪造相关材料等手段,利用部分组织成员担任村干部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实施诈骗、贪污等犯罪行为,侵吞、骗取政府、企业征地、租地赔偿款。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寻求包庇、保护。并将收入用于组织日常开销、支付雇凶伤人的费用以及承担被抓成员家属的日常开销。为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三)行为特征

  在被告人马某桥的指使、安排、保护及默许下,该组织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并实施了七起违法行为。

  (四)危害性特征

  该组织以高陵区耿北村为据点,把持基层政权多年、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对有不同意见的干部、村民轻则打骂,重则致人重伤。且在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包庇、纵容。在该区域确立了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是我市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刚作为镇领导的职务便利,对该组织诈骗、贪污行为进行包庇、纵容。尤某峰利用其耿镇派出所代理所长的职务便利,纵容包庇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称霸一方,严重危害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马某桥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陈某、孟某、周某、刘某参加以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某刚、尤某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以马某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茹某、李某亮、孙某康、郭某元、李某、王某超、索某章、张某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指使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马某桥、黄某、周某还采取滋扰手段,恐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桥分别伙同陈某、刘某刚、杨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周某、刘某、张某齐、陈某兴、茹某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马某桥、孟某、吴某忠、刘某刚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马某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5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对被告人马某桥、杨某喜、黄某、吴某忠、茹某、陈某、孟某、周某、刘某、刘某刚应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马某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莲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群表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莲湖法院在区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正确指导下,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压实工作责任,举全院之力、全员参与,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马某桥等21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的案件。本案成功扣押了被告人的财产,通过冻结、查封等多种手段的精准运用,直击黑恶势力要害,在“打财断血”方面取得了新突破。今后,我们要以中央督导组的督导为契机,全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任务要求,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五个再来一遍”、“三个大起底”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推向深入。

  莲湖区法院高度重视该案审判工作,依法召开庭前会议,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宣判,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1000余人现场旁听了宣判。中央、省、市近20家媒体参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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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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