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房管理的通知

19.09.2014  21:42

  各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

  近期,有关媒体刊登了西安市灞桥区“金海湾”、“浐灞新城”两个经适房小区个别业主违规使用经适房的报道,经市房管局核实,情况属实,市房管局立即对相关物业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及相关住户进行了处理。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障房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市住房保障中心、灞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及相关街办、社区对“金海湾”经适房小区1号楼207号住户、1702住户、1708住户,“浐灞新城”四期3号楼3单元1504住户经适房购买资格进行复审,如发现有骗购经适房或拒不整改行为的,立即取消其经适房购买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并责令其立即清退所购经适房,或补缴经适房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的差价款;如发现相关资格审核人员有把关不严、玩忽职守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请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立即对本辖区所有已经分配入住的保障房小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工作常态化,加强保障房动态监管,如发现物业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或住户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改变保障房用途行为的,立即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及时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报告,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开发区自建的保障房小区,由各开发区自行检查和处理。

  三、请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加强保障房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时限、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公示、录入,我办将会同政府纠风部门对资格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拒收资料、违规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时限审核和公示等行为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请各区县、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街办、社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开展保障对象资格复审工作,对不再符合保障房条件的保障房承租人、购买人,责令其清退所居住保障房或补缴租金差价款、购买差价款,对有骗租、骗购行为或拒不退出的承租人、购买人,除清退所居住保障房或补缴租金差价款、购买差价款外,还要追缴非法所得,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媒体曝光,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房。

  五、对以上工作开展不力的住房保障部门,我办将进行通报批评,视同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我办将建议相关纪检部门追究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3月8日

编辑:程培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