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信用卡分期付款买轿车 三个月不还钱被判刑

05.12.2014  19:36

导读: 为了买轿车,用信用卡分期付款,但却不能按时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拖欠不还,最终因自己恶意透支的行为尝到苦果。



为了买轿车,用信用卡分期付款,但却不能按时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拖欠不还,最终因自己恶意透支的行为尝到苦果。近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耀州区人李飞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年底,李飞在中国农业银行铜川耀州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贷记卡,并通过该卡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多元的轿车,约定分期付款总金额为7万元,分24期向银行还完,手续费率7.5%。在累计还款2.7万元后,李飞对于下欠本金4.3万元再未按时还款。今年2月18日起,银行多次催收,并向李飞送达了金穗贷记卡透支催收单,同时又向其多次发送了催收欠款短信,李飞仍未按期归还欠款长达三个月。5月,农行铜川耀州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李飞于7月16日在网吧被抓获。8月1日,李飞家人通过公安机关向银行偿还剩余的全部本息5万余元,并取得银行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在申请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后,不能按期还款,在银行多次催收后逾期三个月仍不归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系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4.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飞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信用记录将成为影响人们衣食住行的重要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所以,在此要提醒所有信用卡持卡人,信用卡消费要量力而行,消费后切记要按期还款,不要因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甚至受到刑法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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