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28.10.2014  12:48

  为推动全省殡葬改革,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 号),结合江苏实际,近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4〕40号,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2013〕23 号文件精神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实施意见》对党员、干部在深化殡葬改革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自觉带头节俭办丧事。应在集中治丧点开展文明治丧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不得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物。二是自觉带头火葬和生态葬。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依法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积极鼓励党员、干部带头和动员直系亲属实行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丧事活动的约束,预防不良倾向。三是自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要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树立文明丧葬新风。

  《实施意见》指出,要统筹推进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 2020年,全省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各县(市)拥有 1 个以上集中守灵的殡仪服务中心,群众参加文明集中守灵、骨灰节地生态安葬和文明祭扫比例大幅提升。县级殡仪服务设施和乡镇公益性骨灰立体安放设施实现全覆盖,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殡仪馆遗体处理场所达到国家标准。新建经营性公墓生态葬比例不少于35%,现有经营性公墓存量土地的生态葬比例大于20%。二是加大殡葬改革有效投入。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和新农村建设活动,进一步完善普惠型的殡葬服务政策,保障无丧葬补贴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加大生态安葬奖补力度,对自愿选择树葬、海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法的,当地政府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对存放在立体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或补贴。加强殡仪馆、立体式骨灰寄存设施、公益性公墓、集中文明办丧点、海葬船只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是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大力推行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殡葬基本服务和丧葬价格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服务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事殡葬服务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