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借婚丧嫁娶敛财 严重可开除党籍

28.09.2014  09:58

  除婚丧嫁娶外,其他喜庆事宜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昨日,西安市纪委、西安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并开始实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禁收亲属以外的礼金礼品

  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具体包括: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

  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操办喜事 须提前书面报告

  今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告。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或诫勉谈话。

  婚丧嫁娶用公物 也受处分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甚至开除党籍。

  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或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开除党籍处分。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收缴。

  党员领导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除婚丧嫁娶外,其他喜庆事宜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昨日,西安市纪委、西安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并开始实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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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要按规定执行

  规定所称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村(社区)组织中的党员和成员参照执行。